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即交付使用,购房者能否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5-25 02:12) 点击:480 |
长沙律师分析案情2019年11月,葛某向某房地产公司购买商铺,双方签订了《马鞍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房屋价格,并约定房产公司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将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房屋交付给葛某使用。如果房产公司逾期交房的,以支付的购房款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二的标准向葛某支付违约金。如逾期交付超过90天的,葛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葛某足额支付了购房款,房产公司于2022年5月将案涉房屋交付给葛某使用,但是该房屋并未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葛某提起诉讼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 开发商交付房屋并不当然完成交付义务,房产公司在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前向葛某交付房屋属于逾期交房,构成违约,葛某有权要求房产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房产公司在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的情况下向葛某交付房屋,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双方约定标准,因此实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之日才为有效交付,否则购房者可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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