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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财需有道,诈骗终获刑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19 11:32)     点击:167

长沙律师讲述取财需有道,诈骗终获刑

  案情简介

  被告人高某从刘某处租用一辆汽车,次月,高某将该车抵押给他人,得款2.7万元。后刘某向其索要车辆,被告人高某因抵押无法取回该车,遂于同月以租车自用为名,与汽车租赁中心以租金每天800元、押金3000元的条件租得一辆皮卡汽车,并当场支付押金和第一天租金。当晚,被告人高某将车开走,于次日凌晨抵押给他人,所得钱款用于之前抵押的刘某的汽车赎回。经滦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抵押的皮卡汽车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5万元。

  裁判结果

  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为了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滦州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法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在本案中,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租车、抵押等一系列民事活动,通过签订、履行合同方式骗取租赁公司的财产用于个人花费,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行为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侵犯了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法官提醒

  **取财需有道,勿存侥幸心。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难免遇到,但应当通过合法正当的渠道获取资金,心存侥幸违法犯罪去解决资金周转困难问题,是把自己推进无尽的深渊。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律师咨询热线:4000 110 148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法帮网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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